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药大人〔2019〕342号
各单位、部门:
《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
2019年12月18日
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药大人〔2019〕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1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0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管理规定按照《中国药科大学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人事处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制定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四条博士后人员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指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重大战略需要等,比照教学科研人员的选拔标准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二)科研博士后:指根据重大/重点项目、团队建设、人才项目研究需要等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第五条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师资博士后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全日制应届博士研究生毕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世界排名前400高校(参照最新公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获得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较突出,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若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1,下同)至少发表1篇影响因子5.0及以上的SCI论文(研究论文,下同);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SSCI论文或SCI论文。
(2)科研成果突出,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影响因子10.0及以上的SCI论文;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影响因子5.0及以上的SCI论文,或2篇SSCI/SCI论文,或3篇学科内CSSCI论文。
(二)科研博士后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全日制应届博士研究生毕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海外高校或国内“985”/“211”或教育部学科评估前10名高校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知名期刊至少发表1篇影响因子3.0及以上的SCI论文;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知名期刊发表1篇SSCI、SCI、或CSSCI论文。
第六条申请人不得进入我校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招收程序:
(一)个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二)教研室、院部系审核、推荐;
(三)人事处组织面试;
(四)学校审批,签定工作协议
(五)办理入站手续。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八条博士后人员的薪酬
(一)师资博士后:年薪27万以上,包括(1)享受我校同年(时)博士应届毕业进校在职教师的工资和绩效津贴待遇(含住房公积金、医疗、社保等);(2)学校加发津贴每年5万元人民币;(3)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租房补贴,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
(二)科研博士后:年薪24万以上,包括(1)享受我校同年(时)博士应届毕业进校在职教师的工资和绩效津贴待遇(含住房公积金、医疗、社保等);(2)学校加发津贴每年2万元人民币;(3)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租房补贴,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突成果,可享受学校相应的奖励政策,退站人员不享受。
第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公积金以及校工会有关待遇。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
第十一条师资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须为在职在岗博士生导师(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3年),有在研项目、经费充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级在研课题,且单项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40万元)。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课题,且单项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80万元)。
第十二条科研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须为在职在岗博士生导师(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3年),有在研项目、经费充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级在研课题。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课题,且单项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40万元)。
第十三条合作导师在站博士后总数不超过5名。合作导师每年招收第一位博士后须承担2万元费用,确因科研需要,当年招收第二位博士后时须为其承担50%的薪酬费用;当年招收第三位及以上承担100%的薪酬费用。以上费用,均在博士后入站时缴纳。
第十四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的合作人和指导人,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督促的责任。合作导师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确保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进站申请:填写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表、个人简历等材料;学校组织不少于9名相关领域专家对进站申请人员进行面试,获同意票数不少于2/3,经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站。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工作由合作导师及所在院部系负责,其日常考勤参照在职职工。
第十七条在站时间: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36个月;满22个月可申请出站;确因科研需要,可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12月,且延期期间合作导师承担其100%的薪酬费用。
第十八条开题报告: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须填写《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计划书》,具体由所在院部系负责,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中期考核:进站后16-18个月完成中期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并按照学科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中期考核成绩合格者,视为符合博士后要求;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中期考核审核表交人事处归博士后档案。
第二十条出站审核:填写《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人事处组织出站考核评审会,并形成书面审核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博士后出站后,须2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国出境
鼓励和支持已取得较好研究成果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境)访学。学校与合作导师共建外方导师专家库,与外方建立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博士后拓展出国(境)渠道。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学校评审通过,参照教职工办理出国(境)手续。博士后出国(境)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出国(境)12个月内工资、绩效津贴正常发放。
第六章博士后人员的出站
第二十二条出站条件
师资博士后
出站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出站,否则作退站处理。
自然科学类:(1)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中国药科大学为第一单位,下同);(2)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影响因子5.0及以上的SCI论文(中国药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下同)。
人文社科类:(1)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2)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影响因子3.0及以上的SCI论文,或2篇SSCI论文,或3篇学科内CSSCI论文。
科研博士后
出站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出站,否则作退站处理。
自然科学类:(1)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2)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影响因子5.0及以上或2篇影响因子3.0及以上的SCI论文。
人文社科类:(1)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2)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SCI论文,或1篇SSCI论文,或2篇学科内CSSCI论文。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岀站后可聘任为学校正式编制教师。
(一)达到我校职称文件的条件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审,晋升高级技术职务者。
(二)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博士后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影响因子10.0及以上的SCI论文。
(三)自然科学类:博士后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同时作出创造性成绩,包括以第一作者发表影响因子5.0及以上(或学科影响因子前2的杂志)的SCI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引用50次及以上。
人文社科类:博士后期间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作出创造性成绩,包括博士后期间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2篇SSCI/SCI论文,或发表1篇影响因子3.0及以上的SCI论文。
第二十四条达到学校副高评审条件但未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申请学校人事代理的教师岗位,院部系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拔聘任。人事代理的一个聘期为三年。在一个聘期内,未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需解除与学校的人事代理聘用关系,自行择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转为学校正式编制的教师。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留任和出站条件,须履行约定的相关协议,办理退站手续,自行择业。
在站时间超过一年,且未达到留任和出站条件而退站的,其合作导师停招博士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在站工作时间按照第十九条若超过时间期限,不再享受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内容。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要求中国药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职称评审、留任评估时,可视作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等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流动站将终止其工作,作退站处理:
1. 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的;
2.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30天以上的;
3. 中期考核或出站审核不合格的;
4. 未达到出站条件的;
5. 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 在站工作期满,仍滞留不办手续者;
8. 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招收外籍博士后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第三十一条SCI索引源影响因子,以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计算,如当年影响因子仍未公布,则以最新版计算。CSSCI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含扩展版。其他未尽之处参照我校最新职称文件。
第三十二条以上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变动,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入站的博士后仍按《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药大人〔2018〕4号)执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